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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
第四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五条
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是违反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的,应予禁止。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八条
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
婚姻法
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十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
本利充规定适用于我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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