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局,市府各单位技术、人事部门:
我们制定的《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人事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日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意见
我市科技人员比较集中,但分布很不平衡。一些大的单位科技力量比较雄厚,而轻纺系统、中小工厂、集体企业和农业第一线却十分缺乏。为了合理组织、使用现有科技人员,发挥成都地区科技力量的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川委发(198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体情况,对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技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
1.借用。凡因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科技人员,单位、部门、系统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实行借用。
2.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聘请科技人员兼职、兼课、当顾问或承担科研、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项任务。
3.招聘。轻纺系统、中小工厂、农业系统和集体所有制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等急需,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4.调动。对目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应先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内调整。本单位、本系统调整有困难的,可报市人事局统一调整。
5.引进。对市内无法解决的科技骨干,经由市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从各大城市和科技力量密集的单位适当引进。
二、科技人员流动的措施
1.对被借用的科技人员,由借用单位酌情发给一定的补贴。有突出贡献的应另给予奖励。借用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项开支,由借用单位转给原单位,被借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借出单位在入党、调资、晋升技术职称、分配住房等方面应与其他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借用期的工作成绩和表现,要作为调资、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
2.对兼职的科技人员,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兼职,都要按照合同办事。在工作时间兼职的报酬,应根据合同由双方单位进行结算,科技人员应享受适当津贴;一部份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业余时间如果尚有余力,社会上又有需求,也允许他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某些科技服务工作,并领取聘请单位付给他们的合理的技术报酬。
3.凡招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一)有条件的单位可按每人每月五元的标准,报销业务书籍、资料费。(二)工作成绩突出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正常升级不受影响(原已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享受此项待遇)。(三)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奖金、福利待遇低于原单位的,仍按原单位标准享受。(四)原系全民所有制干部的,仍按全民所有制干部管理;原系工人和社会闲散待业的科技人员,如需录用为干部的,应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办理转干手续,并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评定其工资级别和技术职称。
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按单位招聘条件执行。
4.对调整归队的农业科技人员,凡从城市到县(区)以下(不含县级)的区、社农业第一线工作,户粮关系均可不转。工作待遇待有关文件下达后,按规定执行。
5.科技干部属于生产人员,各企业调进科技干部不受干部编制限制。
6.科技人员要合理的定向流动,避免由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向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或由农村向城市自由流动。
7.上述流动所需费用由单位列入有关经费中开支。
三、加强领导,保证科技人员流动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是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领导都要十分重视,树立全局观点,克服本位主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和检查。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复向部门、单位宣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要教育广大科技人员,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开展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同心协力,通力合作,大力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事、科技管理部门,要弄清本单位科技人员的分布、结构情况,及时调整余缺,使每个科技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等单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科技人员流动所涉及的调动、转干、考核、晋升等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属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由市人事局成立“人才交流站”负责登记、推荐。属于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由市科委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