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和健全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具体情况制定了《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成都市编制委员会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
附:
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为统一和健全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制度,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动科研设施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个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新建或调整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都应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研究方向,研究任务,技术力量,器材设备、经费来源等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新建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都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主送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编委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省科委审批。并一律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四、各区县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或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经区县科委、编委(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市科委审批。
五、市级各委、办、局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乙类),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副县级以下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共同审批;县级以上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执行。其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的承受力审定下达。
六、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建或调整非独立科研机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时应报市或区县科委备案。其中,科技力量和技术开发能力强的非独立科研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承担科研任务。需纳入市科研机构对待并进行管理范围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审批。
七、各类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联合集资或个人兴办的科技机构等)的新建、调整,应按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民科学研究机构和技术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新建和调整后的各类科研机构,一般地应按隶属、区划、研究方向进行命名。凡已建科研所需要更名、分设、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等时,应报同级科委和主管部门,经协商后,按上述规定的不同类型研究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九、本办法由市编委和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附录:《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乙类)表格在市科委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