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与实施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
(六)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具备相应审价资质的,可审核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七)监督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八)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控制工程质量;
(九)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十)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十一)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报告和监理作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保修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检查工程状况,发现异常情况,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观察检查;
(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五章 施工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规划和重要部位监理细则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并于监理实施前15日报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三)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
(五)监理工作依据;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九)监理工作程序;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监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建设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工序,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被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序,且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应在收到报验单24小时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已经认可。
第二十七条 工程爆破、桩基础施工、基坑围护施工、土方开挖及回填、地基处理、地下室施工、混凝土浇捣、预应力张拉、结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结构加固、现场检测及其它重要部位施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一)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
(二)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末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施工者;
(三)擅自采取未经认可或批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者;
(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者;
(五)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仍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六)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
(七)危及安全的冒险作业行为者;
(八)其它违反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行为者。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单位可先行下达停工指令,但应在下达停工指令后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也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的,监理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5日内将协调意见书面送达双方。
第六章 施工监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文书资料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分工程项目、专业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文书资料按浙江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规范化用表》填写。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监理文书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施工监理档案应长期保存,具体保存时间参照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资料归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监理合同;
(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监理日记;
(四)监理月报;
(五)与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六)监理通知书;
(七)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八)会议记录;
(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一)工程初验报告;
(十二)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十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十五)监理报告(包括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十六)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七章 事故责任与风险索赔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沉降、强度不足及危害安全的质量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监理单位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合同有关各方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取证、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监理单位应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处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后,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令恢复该工程施工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末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决策和指导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终止合同时,监理单位有权向对方索赔。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况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七条 法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