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核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核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申报和分类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分类核定对象
本次分类管理核定对象是城镇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村卫生室(所)、乡村个体诊所外,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另行通知)。
二、 分类核定性质
医疗机构分类核定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
三、 申报和核定时间
1.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在200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完成申报,8月31日前成核定;
2. 县以下医疗机构在2001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完成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
四、 申报地点:
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定。
五、 申报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分类核定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请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注:全市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01年8月30日。
杭州市卫生局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