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促进廉政建设的经常性群众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利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市级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的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第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按所反映问题的内容、性质和所属系统,由市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市级机构发生变化,其业务划归哪个主管部门,信访问题就由那个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受理本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并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审查结案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系统内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五)查处下级单位无力处理或虽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情况。
  (七)培训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组织交流本系统信访工作经验。
  (八)向来信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利法规咨询。
  (九)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做好登记,及时确定来信、来访的内容、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领导阅批、直接查办或转办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查办或转办,按时结案和上报结果,请求审结。


    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要向领导同志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井回复来信来访人,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检举、控告者保守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后果严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顶着不办,或不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请示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批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控告、检举内容或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六)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路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来访者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信访单位可以通知民政或公安部门,由民政或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滞留机关,无理纠缠,妨碍公务的;
  (二)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携带凶器或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来信来访者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