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与定海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改革中财政、财产调整处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3日
市与定海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改革中财政、财产调整处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改革的通知》(舟委发[2001]38号)精神,为确保定海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及体制调整、机构改革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财政、财产调整处置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体制的调整
(一)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归属
1、2001年以前(不含2001年),定海区在定海城区征收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并在调整征收管理权限后,收入归定海区财政。
2、对2001年起在定海乡镇(不含临城新区)新办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收入归属
(1)市政府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税收由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在定海区乡镇投资新办的企业,收入归市财政。
(2)市政府引进在定海区乡镇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收入归市财政。
(3)市、区共同投资在定海区乡镇新办的企业,地方收入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
(4)市、区和外来投资共同在定海区乡镇新办的企业,地方收入按市、区双方在该企业的投资比分成。
上述(1)-(4)项企业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的50%部分归定海区,定海区投资比例高于50%的,按投资比例分成。
3、临城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含长峙),2001年前已在临城注册登记开办的企业,收入以2000年实际缴库数为基数,按原规定明确归属;2001年起,临城新区上交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市与区按五五比例分享;收入平时入市国库,区应得部分每年年终由市财政返还给区财政。
4、市全额投资的建设地点位于定海区乡镇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外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收入归市财政;市与区共同投资的建设地点位于定海区乡镇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外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收入,按投资比例分成。
5、定海乡镇转移到定海城区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原则上按投资主体的投资比重,确定收入归属。定海城区的市属企业转移到定海乡镇的企业,收入归市财政。
地方收入定海区按比例分成的部分(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应分成部分),每年年终由市财政返还给区财政。
(二)市、区两级地方税费的征管范围
1、在定海城区的所有现有企业及新办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定海乡镇的市属企业和实行市、区收入分成办法的企业,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负责;在定海除临城新区外的乡镇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由定海区地税局负责。临城新区的税收由市、区共同管理。
对市全额投资和市与区共同投资的建设地点位于定海区乡镇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市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市内施工企业缴纳地方税费按市地税局舟地税政[1996]66号文规定执行。
2、为便于征管,减少漏征漏管,维护市与区正常的征管秩序,定海区地税局在城区内不再设立税收征收机关,不进行城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所有迁入城区的企业及第(一)点第1条和第(一)点第5条明确收入归属定海的城区内的企业,均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管理,并按确定的收入归属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原在定海区地税机关已作税务登记的上述企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部移交给市地税局管理。
(三)收支基数的划转
1、收入基数的划转。按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确定划转给定海区的企业,以企业2000年实际收入作为划转基数。
2、人员调整后基数的划转。对这次机构改革中定海区新设立的部委局办和事业单位,按原市区合署局和事业单位划转给定海区的实际人数,和这些部门2000年实际开支的预算内人均经常性经费支出的水平,作适当增长后,确定人员划转后财政支出的划转基数。
3、解放、环南、昌国、城东四个街道成建制划归定海区管理后,其原由市财政负担的经常性经费,按2000年实际负担数作适当增长后相应划转。
4、对需成建制划转的原由市财政负担预算内经常性经费的事业单位,按原市财政实际负担数作适当增长后相应划转。
5、收支相抵后的净上交或补助基数,今后年度(仅在省对市实行“两保两挂”财政体制期限内)市财政按“两保两挂”的办法予以增长上交或补助。
(四)对上述财政体制调整未涉及的部分,均按原有的各项规定继续执行。
二、财产的处置
1、原合署局中划入定海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办公桌、椅及有关办公用品,能携带的可一并移交给定海区有关部门;对电脑、汽车、空调等价值较高的或可拆卸的物资以及结存的货币资金,可由相关的市、区局协商划转,移交清单须报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成建制划转的街道和事业单位,其资产和债权、债务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划转由市、区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如不动产无法划转的,由市级部门按统一标准实行补偿。
2、原合署局办公用房可以调剂解决的,由市、区局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新设立的定海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定海区委、区政府大院子内统一办公,办公用房不足需建设的,由定海区提出建房方案,市政府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新办公地点暂无法落实的,可在原办公地点过渡解决。
三、有关要求
这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定海区政府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和其他有关经济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事。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增加的财力,除了保证政策和“吃饭”的基本需要外,尽可能挤出资金用于生产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后续财源,以确保定海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收支基数划转及征管范围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