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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计委: 
  你委《关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新计价能[2003]4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用电应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不宜单独就此类用电设立优惠电价分类。目前,可在现有的电价政策范围内,通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制度,降低这类用户的实际电费负担;下一步结合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改革一并进行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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