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乐市地税函:[1996]18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 、
十二 条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其纳税地点应由受托方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就地代扣代缴营业税。考虑到国家对政策性银行在税收政策上有其特殊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明确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但对该行1995年1月1日前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论利息是否倒挂,均应由受托行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就地代扣代缴营业税。
19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