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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乐市地税函:[1996]18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 、 十二 条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其纳税地点应由受托方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就地代扣代缴营业税。考虑到国家对政策性银行在税收政策上有其特殊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明确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但对该行1995年1月1日前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论利息是否倒挂,均应由受托行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就地代扣代缴营业税。

19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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