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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1991年5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6月10日 省教委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注册登记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不再登记注册,《办园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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