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下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对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应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各企业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控制职工下岗的数量,制定本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计划,分步聚实施。
二、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已无工作岗位,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从事其它有收入劳动的本市城镇正住户口的职工。厂内带薪轮训、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脱产学历教育、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
三、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扶养未成年子女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已下岗的,要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
四、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结构调整方案定岗定员,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主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企业不得以下岗作为处罚职工的手段。
五、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依据下岗职工分流工作计划制定职工分流下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充分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根据实施方案拟定的下岗职工名单交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审议后予以公布;实施方案和下岗职工名单,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县属企业报各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被安排下岗的职工,由企业发给《劳动手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以《劳动手册》作为下岗职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凭证。
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应按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在托管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下岗职工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签订托管协议,又不愿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办理。
八、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应坚持企业、行业内部安置与社会帮助分流相结合的原则。各极政府要通过发展经济,完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积极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在不同所有制组织实现再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再就业的方向和重要途径。企业要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和技术开展多种经营,进行分流安置。
九、各区(市)县政府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企业管理下岗职工的情况实施监督。
十、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