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全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清理和查处了大量违反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促进了我省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秩序也有明显好转。但是,一些地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不落实,对违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乱采滥挖和越界开采的违法现象突出,对我省矿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贯彻落实1998年全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确保我省矿业秩序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全面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领导
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是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件大事,维护矿业秩序是《
矿产资源法》赋予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进行规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为了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对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级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班子进行充实、加强,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结合实际重新修订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目标规划
国务院最近作出部署,全国矿业秩序要在2000年以前实现全面好转,达到由乱到治,由无序到有序;在2002年以前实现根本好转,实现科学办矿。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确保矿业秩序整顿质量,省政府决定重新修订全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目标规划。具体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998年至1999年),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1998年底,成都、自贡、泸州、广元、雅安、巴中等6个市(地)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1999年6月底,攀枝花、乐山、绵阳、南充、资阳、阿坝等6个市(地、州)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1999年12月底,达川、德阳、内江、眉山、遂宁、广安、宜宾、凉山、甘孜等9个市(地、州)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第二阶段(2000年至2002年),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的规划安排,对照《四川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验收标准》,认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找差距,查问题,并针对重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下阶段的治理整顿目标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把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推向深入。
三、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确保整顿目标的实现
各地、各部门要在近年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等各类造成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和不法分子,要及时进行查处,绝不姑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现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限期脱钩,规范运作;对无故拒交、拖欠、截留及越权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52号令,真正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落到实处;对各类矛盾突出的矿业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在有关法律框架内,按照“疏、堵”结合的办法认真解决好。
四、巩固整顿成果,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在集中整顿矿业秩序的同时,要做好整顿成果的巩固和维护工作。各级政府一定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地方与中央、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正常矿业秩序的责任;要把集中治理整顿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矿部门对矿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矿业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处理和解决好矿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各种矿业矛盾和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矿业开发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加强领导,及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果断、稳妥地解决好,确保良好的矿业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和单位规模办矿、科学办矿,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四川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邹广严 副省长
副组长 翁蔚祥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彦英 省地矿厅厅长
成 员 文 敬 省法院副院长
苟兴和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扎喜旺登 省计委副主任
杨懋秋 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
谢维勤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长在 省监察厅副厅长
孙建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宋光齐 省地矿厅副厅长
沈前贵 省监狱局局长
赵希文 省政府法制局局长
刘燧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宋光齐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