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经多年努力,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县为中心,乡为纽带,村为基础,科技示范户为依托的农技推广体系,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宣传、推广以及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农技推广体系已经成为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没有积极有效的农技推广,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仍存在着体系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技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新技术推广。为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技推广体系稳定,努力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依法保护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对目前一些地方非法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资产,解散农技人员,削减农技人员工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完善管理体制,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仍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川府发[1996]7号)精神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职责要求,相互协调,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县级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超出编制配备人员,农技推广人员要逐步实行聘用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技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消退。对定员数(国家在编的人员数)低于定编数三分之二的乡(镇)农技站,各地人事部门应通过安排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定向生(含实践生)及时补充到位。基层农技干部提拔到乡(镇)领导岗位或调离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后,其编制、工资指标不得继续占用。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保证足额及时到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合同制农民技术员,必须聘用的其报酬应从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三、努力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技推广条件
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技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等部门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根据农业“两法”和《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规定,应从财政拨款、农业发展基金、区域性开发、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社会捐赠、以工补农、粮油技改等费中向农技推广倾斜,支持和促进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以确保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培训、宣传和推广。对至今尚未建立农技推广服务场所的老少边穷地区,市、县、乡级财政要安排一定专款,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农技站基本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进一步完善农技推广设备,已成为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的当务之急。各级政府要采取多渠道投入的办法,重点完善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化验、检测、宣传等设备,为精准施肥、精准防治病虫、精准灌溉、精量播种等提供可靠依据,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支持和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走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农技推广机构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技推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专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增强其活力和实力。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围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具及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服务。农技推广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优质粮、油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为农服务的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农技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服务和兴办为农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技推广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摊派,财政不得因此减少农技推广事业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农资经营权益。
五、实行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应制定并实行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首先要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国家编制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积极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22号)精神,对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国家农技干部增加10%的退休生活补贴。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各地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着重看推广工作业绩。对在基层农技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适当增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的领导,关心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在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九九九年十二日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