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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宾馆停车场等旅游收费(价格)是否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请示》(攀价费(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对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报告〉复函的通知》(川价字综(93)43号)中重新制定并颁发了《四川省分级管理价格的商品和收费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已将城市机动车停放收费作为政府指导价,委托各地、县物价部门进行管理。
  二、在省上未颁发新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分级管理目录之前,城市各类停车场等旅游收费(价格)的管理仍应严格按川价字综(93)43号文件《目录》规定的项目和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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