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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乐山市物价局:
  乐市价工(2000)105号《关于对省物价局川价函(1999)377号文件有关政策的请示》悉。关于377号文中“凡现行价格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所指原标准应为县级物价部门过去制定的综合电价标准。至于目前电力部门对个别用户实行的优惠电价问题,电力部门应视电力市场情况,和用户协商,给予适当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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