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管理局:
你局发(1999)083号《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供水水价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务院《
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有关精神,结合你局经省水电厅批复的工业供水成本测算成果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局工业和自来水供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工矿企业用水
计划内消耗水(指用水后不能还入原供水系统,不能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供水一立方米由14分调整为19分;贯流水(指用水后进入原供水渠道,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水灌溉或兴利的),每供一立方米由4分调整为6分。为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超计划10%以内加价20%;超计划10-30%,加价40%;超计划30%以上,加价50%。
二、供自来水公司源水
供自来水公司源水由每立方米9分调整为14分。
三、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
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每供一立方米为8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
水利发电用水按原标准即市属(含市、县联办)以上电站每千瓦时1.1分,县属(含联办)以下每千瓦时0.9分不作调整。
五、农、林、牧、渔(种)场站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由3.6分调整为6分。
六、在灌区内渠道两岸一百米以内打井抽取过滤水的用户,每提取一立方米水量,收取水费由6分调整为7分。
七、以上调整价格从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