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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


二○○○年七月六日


  一、职能调整
  将全省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具体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调查全省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友好交往活动。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局机关及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外事处牌子)
  研究全省宗教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各地宗教法制建设工作,推动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承办有关宗教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宗教工作方面重要文件的汇编、《四川宗教》的编辑发行,负责局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办局机关及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办理我省宗教涉外事宜。
  (三)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四)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管理教务、办好教会,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不含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设置纪检(监察)专员,与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叉兼职,按省委规定配备。
  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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