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00一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运价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州交通局(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关于2001年春运工作等有关文件规定,我省2001年春节运输期限统一为1月9日至2月17日止。为了圆满完成2001年春运工作,防止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乘春运之机乱涨价、乱刹价、乱收费,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春运期间加强道路运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春运期间即从2001年1月9日至2月17日止,道路旅客运价在原基础上上浮20%,超长客运价格下浮不得超过10%。

  二、各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费目、费率收费,不得向旅客擅自加收其它费用。

  三、各级交通、物价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做好车站调价准备工作,及时公告旅客。除上述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春运期间再出台涉及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上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