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交通局(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关于2001年春运工作等有关文件规定,我省2001年春节运输期限统一为1月9日至2月17日止。为了圆满完成2001年春运工作,防止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乘春运之机乱涨价、乱刹价、乱收费,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春运期间加强道路运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春运期间即从2001年1月9日至2月17日止,道路旅客运价在原基础上上浮20%,超长客运价格下浮不得超过10%。
二、各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费目、费率收费,不得向旅客擅自加收其它费用。
三、各级交通、物价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做好车站调价准备工作,及时公告旅客。除上述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春运期间再出台涉及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上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