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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动员全市上下加快发展家庭工业,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鼓励发展家庭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一)为加强对全市家庭工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城建、海洋与渔业、科技、统计、国税、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市家庭工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委。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二)对市、县(区)二级家庭工业示范村,分别确定市、县(区)领导联系部门,并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工业作为调整渔农业产业结构、致富渔农民群众、加快发展工业的重要途径,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扶持。

  二、鼓励创业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家庭工业。鼓励渔农民发展家庭工业;鼓励乡镇(街道)干部带头兴办家庭工业;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创办为家庭工业提供服务公司(中心);鼓励龙头企业的产品扩散到家庭工业;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家庭工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行家庭工业预备期登记制。家庭工业是指以来料加工为主业,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对从事家庭工业的村(居委),可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家庭工业集中的村(居委),由村委会(居委会)统一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也可由工商部门上门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对一般来料手工加工业可视作家庭副业对待,对暂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家庭工业户先允许其准入,实行企业预备期一年,符合条件后再换发营业执照。家庭工业户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生产危害社会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
  (六)设立家庭工业培育基地。家庭工业培育基地纳入市企业创业中心管理,对家庭工业户产品试制、研发及向外引入产品项目的技术试验,经当地县(区)政府推荐,市经贸委核准后,可进入市企业创业中心进行培育。
  (七)搞好家庭工业示范点建设。要以示范促发展,以点带面推进家庭工业。各县(区)设立5-10个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家庭工业示范点,乡镇(街道)设立1-3个。在县(区)确定的示范点中,市里再选择确定若干个市级家庭工业示范点,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为了了解全市家庭工业发展情况,从9月份起,各县(区)每月应向市家庭工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县(区)级示范村情况,主要内容有:户数、产值、税收、主要产品等。

  三、政策支持
  (八)建立市级家庭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家庭工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补助;家庭工业发展奖励;家庭工业发展其他补助。县(区)、乡镇要各按1∶1比例配套出资,用于扶持家庭工业。市级家庭工业示范点,可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补助,由示范点县(区)政府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示范点家庭工业户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专项扶持。对示范点家庭工业户开发的科技产品、专利产品,市科技局应予重点扶持。对渔民创办家庭工业的,各级政府应大力鼓励,并从渔业转产转业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发展家庭工业。
  (九)建立家庭工业融资体系。家庭工业融资担保纳入县(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免缴担保风险基金。实行农村家庭工业户房产、责任田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办法。经审核确认的家庭工业户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使用权登记。
  (十)减轻家庭工业户税费负担。家庭工业户开办初期,各级政府对家庭工业户按财政体制为同级财政提供净收益,确定一定比例补助企业,上缴地方的费用(基金)应予减免。家庭工业户在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一律免收。
  (十一)鼓励市内龙头企业在市内扩散生产。市内企业原在市外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到市内家庭工业户或直接扩散到家庭工业户的,其在转移中所增加的上交各级财政净收入,经核准,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予以补助。龙头企业为发展当地家庭工业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负担的,由各级政府按税制  以其他形式补助。

  四、强化服务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工业放到突出地位。建立和发展家庭工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家庭工业户找产品,拓市场服务。实行乡镇、村干部联户制度,列入乡镇、村干部的政绩考核和工资奖金考核。鼓励以村为单位成立家庭工业服务机构开展对外业务联系,并从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
  (十三)建立家庭工业户创业培训机制。家庭工业户的创业培训由各级经贸委(局)负责,免收培训费。技术培训由龙头企业负责,各级经贸委和乡镇协助。
  (十四)建立家庭工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家庭工业数据库,全方位收集和发布家庭工业产品扩散和引进信息。
  (十五)经贸、计划、工商、体改、财政、劳动、金融、科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为家庭工业发展提供宏观政策、产业发展、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企业咨询、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服务与指导。

  五、考核奖励
  (十六)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干部主动参与家庭工业建设。乡镇(街道)、村(居委)干部为家庭工业户引项目、拓市场作出成绩,取得效益,应视项目引进,给予奖励。
  (十七)对发展家庭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村委会干部,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市级示范点由市政府负责奖励,县(区)以下示范点由各县(区)、乡镇(街道)负责奖励。奖励要与家庭工业示范点建设、家庭工业上交税收等挂购。具体考核办法由家庭工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八)对市外产品引入市内家庭工业进行生产的,对引进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参照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
  (十九)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ΟΟ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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