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四川省地方铁路局、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电力公司、中石油四川公司、中石化三川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八号令)精神,现对省以上政府定价的铁路、电力、通信、公路等系统(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收费)的系统(行业),均应实行全省统一明码标价。
二、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标价牌(电子显示屏),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内容进行设置,同时将制作样本报四川省物价检查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物价检查所发文同意监制,方可正式实施。
三、对统一的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的制作问题,由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四川分公司自行联系厂家进行制作,但必须严格管理,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四、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四川分公司在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本系统(行业)制作的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的样本报送省物价检查所申请监制。联系电话:6624991。
五、从2001年7月1日起,省物价检查所将开展专项检查。未经监制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