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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叙(永)蔺(古蔺)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泸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叙蔺二级水泥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泸市交办(20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叙蔺二级水泥公路第一期工程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4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里程34.4公里,标准为二级水泥混凝土路面。现第二期工程又延长了6.87公里,该路全长41.27公里,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总投资为2981.6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1373万元,有偿部分为1608.6万元。一年来共收取通行费144.42万元,还本付息106.89万元(其中本金44万元)。尚欠债务1564.6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41.27公里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泸州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8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四、正式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3、4点内容同川交公路(2001)75号文1、2、3点。1点其中含: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五、收费站(卡)设置:在叙蔺路11K和34K+700M设2个收费站,每站收费通道4个。在德耀镇岔路道上设一验票站。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3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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