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乐山涌澌江大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乐市交(2000)字第0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乐山涌澌江大桥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125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大桥全长351米。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总投资为165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50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40万元;借款360万元;欠工程款758万元。试收费一年共收取通行费115.7万元,归还债务73.9万元。经省交通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乐山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四、试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3、4点内容同川交公路(2001)75号文1、2、3点。1点其中含: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五、收费站设置:在大桥东岸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2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