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前一阶段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进入换证阶段。为做好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证照齐全,经重新审核合格的场所需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从9月17日起由各地凭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网吧”重新审核合格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和消防核准文件、文化审核证书原件和省通信管理局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网吧”重新审核合格经营单位名册》(浙文市[2002]37号文件附件二)并附数据备份软盘向省文市办领取。
二、在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前已进入审批程序,因政府主管部门职能移交尚未核发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地要在已清理上报证照不全场所名单和数量的范围内,甄别情况,严格把关,按照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场所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各市、县(市、区)文化局向省文化厅做出专题报告。对符合审核条件的,从 10月8日起,由各市、县(市、区)文化局凭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网吧”重新审核合格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和消防核准文件、文化审核证书原件及《新设“网吧”经营单位名册》(格式与《“网吧”重新审核合格经营单位名册》相同)并附数据备份软盘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证照不全的场所在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和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场所,予以关闭,文化部门应于9月30日前收回原发放的《文化经营审核证书》,并书面通知ISP接入单位,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我省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4年1月1日起统一换发启用由文化部监制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的工本费,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43号)规定,向经营场所每套收取30元,其中省文市办收回制作成本费10元。
今后各地填写出错和变更“网吧”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凭原件到省文市办调换,变更情况应及时报省文市办和本市文市办备案。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