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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纳公路江安(水清)至纳溪(大渡)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宜纳公路江安(水清)至纳溪(大渡)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宜宾至纳溪公路江安(水清)至纳溪(大渡)段35公里改建工程,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72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标准为二级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总投资为4162万元(以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上级补助108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3082万元。现工程已交工验收,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宜宾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行收费期限从2001年8月31日起至2003年2月28日止。

  四、试行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车辆分类表: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20卧(含20卧)以下卧铺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21卧至30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1座(含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车辆通行费标准按一类车收费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征收。
  4.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

  五、收费站设置:在二龙口(江安至纳溪公路23K+200M)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在水清至纳溪公路0K+100M处设验票站1个。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3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省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件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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