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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充分发挥该项工作的龙头作用,在回顾总结我市过去10余年开展该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通过签订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与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意识,使一届政府在区域环境保护上既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又有阶段性具体目标任务,通过5年的时间连续地采取对策措施,以努力实现任期目标。
  (二)根据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以指标值形式体现,具体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1.环境质量目标(5项)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值[dB(A)]、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dB(A)]、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2.环境建设目标(10项)
  环保资金投入情况(%)、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城市气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生态村(镇)或示范区建设数(个)、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治理技术的宣传。
  3.污染控制目标(7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产业符合、审批权限、试生产审批、“三同时”执行与监管)。
  上述22项指标中,部分指标的目标值各地可以统一,也可以视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在现状的水平上提高);有些指标的目标值可以用数值量化,有些则采用文字表述。为了增强操作性和竞争性,每项指标的目标值分成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值、努力争取值。
  (三)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指标确定,以上届政府最后一年的有效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市环保局初定目标值,经协商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最后由两级政府盖章,并由政府的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签字。

  二、改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为年度环保任务书
  (一)为完成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年度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原来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中最主要表现形式的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改为年度环保任务书,其内容与作用将相应有所改变。
  (二)年度环保任务书是由具体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工作要求等组成。其主要内容是,全市(全省、全国)统一要求的重点工作,为完成任期目标所必须采取的年度工作措施,区域性的环保工作任务等。
  (三)年度环保任务书可以先由各地初定任务上报,经市环保局核定,并按全市环保工作开展的需要加以补充与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以市政府文件下达年度环保任务书,不再举行签字仪式。

  三、关于检查与考评
  政府的“任期目标”、“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与“年度环保任务”均应通过检查、考评加以督促与落实,考评结果与奖惩、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确保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一)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分为两个方面内容:
  1.任期目标各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届时制订具体的评分标准),权重0.5。
  2.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总成绩,权重0.5。
  (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届时制订详细评分标准)。
  1.每项任务的基本分=100分/年度任务项目数。
  2.基本未完成(30%以上工作任务未完成)得0.4-0.6基本分;基本完成(70%以上工作任务完成)得0.8基本分;全面完成得基本分。
  3.由于各地的年度任务数不同、工作难易程度也不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评分标准制订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需作进一步完善。
  (三)检查考评与奖惩。
  1.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检查考评由市政府组织进行。
  2.年度环保任务书完成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3.检查考评结果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区人大;年度环保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分,作为市环保局对各地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分。
  4.市政府每年对完成环保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与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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