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标志管理,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房屋建筑的地名标志,包括住宅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中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其所设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第五条 门牌应经地名管理机构依法编制、设置。
经地名管理机构依法编制、设置的门牌为标准地名标志。
第六条 门牌由房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申请。地名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门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发放《门牌证》;与申请人约定门牌设置的时间,按约定的时间设置门牌。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时涉及住所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载明的住所地名为准。
第八条 门牌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则:
(一)沿路、街、巷、里、弄的,一般采取自东向西,自南而北,由市内向郊区编号。两侧均需编制门牌的,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只需编制一侧门牌的,按自然数次序编号;
(二)住宅楼楼牌、单元牌,按自东向西、自南而北顺序编号;户室牌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编号。封闭式住宅区在主入口处设置住宅区门牌的,按第(一)项规则编制。
(三)上部为住宅、下部为非住宅的连体房屋建筑,其下部非住宅房屋门牌按第(一)项规则编制;上部住宅房屋按第(二)项规则编制楼号、单元号、户室号。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建筑的门牌编制,由地名管理机构按前款规定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编制。
第九条 地名管理机构应参与城镇规划工作。根据城镇规划制订门牌编制方案,经地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按权限批准。
根据城镇规划,为使门牌编制适应城镇建设发展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门牌的需要,可编制预留门牌号。
第十条 地名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归档有关门牌编制资料,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门牌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7733.1-1999)的样式制作。使用的文字和号码应为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十二条 门牌应规范设置。非住宅房屋门牌及住宅楼单元牌、户室牌,应设置在单位大门或房屋正门及单元、户室出入口的正上方;无法设置在正上方的,则应设置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住宅楼楼牌应设置在2至3层(含车库层)外墙。
第十三条 门牌设置的费用承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非住宅房屋门牌和新建住宅区的住宅楼牌、单元牌、户室牌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承担设置费用;
(二)已建的非住宅房屋门牌需要更新的,由相应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承担设置费用;
(三)已建住宅区的住宅楼牌、单元牌等公共地名标志需要更新的,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请,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户室牌需要更新的,由户室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户室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设置费用。
(四)已设置的门牌因街、路、巷、弄地名变更而更换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统一设置,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门牌设置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地名管理机构应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地名管理机构应对门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门牌损坏或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申请更新;人为损坏门牌致使门牌更新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机构在门牌管理中,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门牌的行为,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由民政部门依据《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予以查处:
(一)擅自设置门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门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七条 地名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门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