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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充分发挥我省天然气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利用步伐,推动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努力按期实现“气化全川”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气气化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0)2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9)28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五”及到2020年天然气利用规划》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天然气气化工作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调整和改善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强化天然气气化意识,切实加大天然气气化工作力度,将天然气气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川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气气化规划的制定和天然气气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实施。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气化办)负责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的验收。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及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创建工作,实行上下对口、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凡有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市、区)任务的地区。所有天然气开发、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单位在从事天然气气化工作及验收中,均应遵照执行。

  二、验收依据和条件
  (一)编制并上报了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天然气利用规划》。
  (二)经批准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乡镇总体规划》。
  (三)天然气气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
  (四)当地天然气气化工程已竣工验收后,市、县(市、区)两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气化办对天然气气化工作进行自查、初验。
  (五)国家对天然气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三、验收内容
  (一)天然气气化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能源建设、城市化进程的衔接程度。
  (二)天然气气化综合指标:通气率、总用气量、城镇居民用气量、综合气化率等;分居民、商业、工业、CNG加气站及公建的用气结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天然气气化组织机构情况,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建设管理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考察气源、管网、主要站场设施及其运行状况,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实行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质量、进度、投资、管理等,以及供气质量、服务水平、安全性能等情况。

  四、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指标按平原县、丘陵县和盆周山地县分类执行。
  (一)气源。
  1.对有管网的县及乡镇使用的天然气,要与天然气生产单位签订供用气协议和合同,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GB17820-1999《天然气》Ⅱ类气质指标的规定。
  2.气化规划区内近期无条件建设管网的区域内,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其它清洁燃料气。
  (二)气化率。
  1.平原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85%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50%以上;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15%以上。
  2.丘陵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6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70%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40%;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10%以上。
  3.盆周山地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5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60%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30%以上;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5%以上。
  4.平原县、丘陵县、盆周山地县:已根据规划目标按进度完成本地区燃煤锅炉的煤改气工作;已根据规划目标按进度建成相应的CNG加气站;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指标。
  1.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天然气企业经营、服务符合行业规范。
  2.安全指标:特大人身伤亡事故0%;特大责任事故0%;特大火灾事故0%。

  五、验收程序
  (一)申请进行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的各县(市、区),经市、县(市、区)两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气化办自查、初验合格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气化办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气化办申请验收。
  (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气化办在初步审核资料合格后,可直接组织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气化工作进行评审后验收。
  (三)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气化办验收合格后,即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定并授予“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市、区)”称号,同时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初级气化县的管理
  (一)对天然气初级气化县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应定期自查,省、市气化办组织抽查。对检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如在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经省气化办提出,报省政府批准,撤销其天然气初级气化县称号。
  (二)对于工程建设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在撤销期间能积极进行整改,并在1年以内经重新审查合格者,可恢复其称号。
  (三)为推动全省气化县工作,各地应加强信息交流,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由省政府授权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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