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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遂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收取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遂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请示》(遂市财综(2001)0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以及遂宁市编委《关于设立遂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批复》(遂宁编发(1992)04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遂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遂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依法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时,按以下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程费总额收费标准.
  1亿(含1亿)以下部分1.5‰
  1亿--5亿(含5亿)部分1‰
  5亿以上部分0.8‰

  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一律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5‰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三、对养路费投资的公路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不收取质量监督费。

  四、对公路工程权限范围内的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民用建筑质量监督费的标准收取质量监督费。

  五、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单位编制收支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核批,主要用于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工具及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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