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决定进行 “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比。现将申报、考核及命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的范围及考核原则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二、申报命名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三、申报考核命名方法
企业进行自查,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条件者,填写申报表,于2003年2月15日前将申报表送至我局监管科。
联系地址:宁波保税区大厦315、317室;联系电话:86896675
具体情况及申报表下载请参阅保税区工商网站(www.12315.gov.cn)
特此通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