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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慈溪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完善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部分机动车辆通行费统缴(月票)方案的请示》(慈交[2002]131号、慈价费[2002]9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对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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