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管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数量至少20名,市本级仍按原定的100名监控。市局将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各征管局监控名单中选取100名建立档案,作为市局的监控对象并上报省局。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各征管局应在每年7月13日和1月13前,将市局确定的100名重点纳税人半年和全年收入、纳税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同时附软盘)。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的通知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