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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计委关于松阳县板桥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松阳县发展计划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板桥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松计价[2003]4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板桥水电站上网电量(剔除转送市网电量)的上网结算电价(含税)核定为0.38元/千瓦时。其中:峰电价0.4634元/千瓦时,谷电价0.1854元/千瓦时。

  二、板桥水电站通过松阳县电网转送市网电量的上网结算电价及结算方式按“丽计价管(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价格自板桥水电站并网发电之日(2003年1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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