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和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经济联合的原则和重点
1、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应在自愿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济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所成立的联合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国家赋予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权。按照协议和间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经济联合的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
2、横向经济联合要形式多样,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或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几种形式的复合。根据我市特点,发展经济联合的重点是:
(1)继续发展以名优产品,重点产品为主体的联合;
(2)以化工、电子、机械三大支柱工业为重点组织高技术、高层次的产业集团;
(3)积极开展大中型企业向小企业配套输出技术、管理的联合;
(4)按照发展城郊型经济要求,积极开展城乡联合;
(5)积极发展和建立各种新的商业联合和工商之间的联合形式;
(6)积极发展区域经济联合。
3、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联合组织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和设备,发展生产。如确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必须注意经济技术的合理性,防止盲目布点。市区(县)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对联合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体制上的各种弊端和妨碍联合的某些政策、规定,都要认真加以研究,积极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 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4、在发展经济联合中,要围绕投入少,产出多、质量好,技术进步,效益高、优化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合理的目标,搞好行来、地区规划。
通过计划安排,运用财政、税收、物价、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手段,鼓励联合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增加原材料生产的资源的综合利用。
特别要鼓励出口创汇和名特段产品的增产,同时,限制长线产品生产,限制工艺技术落后、消耗高、质量差的产品发展。
5、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规模内,预留当年额度的百分之十,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生产的联合建设项目。对于见效快、效益高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安排。联合项目由各方协商,或由项目所在地列入计划,或按投资比例,或按各方商定的比例列入各自计划。企业和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列入控制指标。
6、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紧密型联合组织,由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按原来渠道,可直接下达到该组织。半紧密型和松散型联合,可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体内各个企业。指导性生产计划,可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也可按原渠道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内各企业。总的原则是谁下计划,谁负责管理。
7、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凡是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经济联合组织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指标。
市物资部门负责协助疏通供应渠道,由当地物资部门就近组织订货和供应。
对国家分配的主要原材料,可按国家分配水平,直接分配给联营分厂。不足部分由联营各方商定比例组织资源,共同负担。
8、根据不重不漏的原则,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可以作为统计报表填报的基层单位,归一头上报。也可以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产值分割,分别上报。不实行统一核算的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所属的各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都是统计报表填报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原统计渠上报统计报表,同时抄送经济联合组织。
三、 物资横向流通
9、物资管理部门要积极促进横向经济联系,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做好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供应工作。积极办好各种专业、综合物资交易中心。吸收生产企业参加,扩大物资的辐射能力。要推动物资企业和工矿企业、物资企业和物资企业、物资企业和商业供销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搞活物资流通。
10、积极发展物资部门全国性、区域性的协作网、信息网、调度网。
加强与宁、镇、扬和安徽等毗邻地区之间的物资协作工作,进一步扩大区域性的物资经济协作网络。
11、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自产自用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由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划转分配指标。经主管订货部门平衡安排后,可由企业直拨自供,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大宗重要协作物资的运输,铁路、交通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纳入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运输。
12、通过联合提高原材料、燃料利用率,降低消耗而节约的原材料、燃料,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不扣分配指标,并可提取节约奖。对高能耗产品,通过联合转移到能源富裕的地区生产,一般不减少给这个部门切块分配的能源指标。这部分能源指标可用于本部门名特优产品生产,但不得转卖。
13、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和汇道筹集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都要按照谁投资、谁提供物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这部分产品。增加的产品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材料的,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
四、 资金横和融通
14、我市企业除了可用厂房、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作为参加联合的投上,还可以用多余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当年结余的专用基金向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投资。对于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自用专用基金,除已在核资中作为流动资金外,在企业补足百分三十自有流动资金前提下,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联合投资。
15、各专业行及其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企业单位进行横向经济联系。在国家(含市)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各专业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借款企业的开户银行有责任协助搞好这项工作,并可受企业委托,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集资。经济联合组织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经批准可以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低仙借款。企业和单位也可以用固定资产代款向联合组织投资。
16、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银行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或销售资金率,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对联合组织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组织发放。
专业银行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的贷款,统一核算企业可以由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代统还,独立核算的联合企业分别贷款,谁贷谁还。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扩大生产能力,应按规定筹足百分之三十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产品适销对路,自有资金确有困难,专业银行应予支持,也可以发放“特种贷款”解决。
17、有创 汇能力的经济联合组织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性设备等所需的外汇,经市计委认可,由市外汇管理局在留成外汇中优先给予调剂。少数经济联合组织经审查确有还汇能力,经有还汇能力的企业担保,可以采用外汇额度借贷的方式支持。
18、经济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单位或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专业银行办理贴现。人民银行对于专业银行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合理资金需要,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临时贷款或办理再贴现,贷款期限在年度内适当放宽。
19、统一核算和经济联合组织,可以按规定在有关专业行开立结算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原在哪家银行开户的仍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行现行分工的限制,但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结算户。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的仍在哪家银行开户,不须单独开立结算存款户的成员,可在附近银行开立辅助帐户。对未单独开户的经济联合组织成员,银行要积极开办代收业务,并及时划转代收款。
五、 财务与税收
20、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其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款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核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除了烟、酒、化妆品等高税产品外,均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试行增殖税。
21、没有条件实行增殖税的松散型联合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将“龙头厂”扩散给协作企业生产的一部分产品或零部件加工,其产品返回“龙头厂”的,按协作价(低于出厂价)和出厂价分地区作如下规定:
协作价:省际之间协作生产的配套厂免征产品税,就“龙头厂”按销售全额征收产品税;省内市与市之间协作生产的,就配套厂征税,对“龙头厂”征税时可以扣除配套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金;市内协作生产的可在前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出厂价:省内市际之间(含本市)协作生产的应照章纳税。但在“龙头厂”征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税金。
22、对于联合集资办电单位新增的电量,分有偿和无偿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
有偿集资,免产品税两年,期满后仍有困难,可继续给予照顾;
无偿集资,免产品税一年。
23、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技术入股和仪器设备租赁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无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限额,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放宽为五十万元;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可采取一次性转让或在二至五年内按该项技术产生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技术转让费;也可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投资参与联合企业利润分成。
24、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中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但可以优先申报调低税率。
25、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凡用于技措项目的,可先在项目新增利润中税前偿还本息或贷款,还清后再按协议分利。无论是国营企业不是集体企业,均应根据还贷款的数额(扣除投资各方负担的不构成固资产价值应核销部分)按商定的投资比例相应增加联营各方的投资。
26、实行统一核算的联合企业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以及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按照国家对主体企业实行的财会制度办理,并且在保持联合各方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各自隶属关系,分别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非统一核算的联合企业的财务核算形式或以根据经济联合形式确定。
27、凡紧密型联合组织的财产、资金和物资,其所有权仍属各投资单位,使用权属联合企业。对于涉及国家财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必须经联合各方同级财政部门参予审查。紧密型联合组织所计提的折旧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8、在完成市下达的资金利税率和销售利税率计划的前提下,上交利润和税金(集体企业上交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五以上的经济联合体,经过批准可以享受两个百分之一,即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部分的折旧率,可比原来提高百分之一,可按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总额提取百分之一,分别用作企业的技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经过批准,经济联合组织固定资产标准可执行主体厂的标准,并可执行主体厂的折旧提取办法。
六、 生产同科技
29、生产企业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联合,方法上可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主,吸收生产企业参加,也可以生产企业为主,吸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加。形式上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半紧密型或松散型的。
内容上可以是院、校、所对企业单位的全面合作,也可以是对生产部门的专项合作。
30、参加联合组织的科研单位,除为联合组织技术开发服务外,还允许它们为其他单位服务,并继续享受原来的一切优惠政策,事业费也不受影响。
31、联合组织提出的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属市定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列入市计划,并给资金、物资、能源等方面的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在进行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时,需要贷款的,各专业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市科委可考虑给予贴息。
32、参加联合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地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以及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可摊入当年成本,也可以分期摊入成本。紧密型的联合企业研制出的新产品,经市以上部门认,自投产销售之日起的一年中,按销售利润的百分之五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不包括科技发明奖);经济联合组织对于横向联保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在联合企业投产的一年内,按新增利润的百分之五以内提取奖金,给予适当奖励。上述奖励不列入奖励基金。
33、联合组织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联合组织所有,由成员单位共享。互相委托开发的成果,属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共有,其利益根据协议按比较分配。在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发明权,属于对研究开发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者,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专利权,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般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方可免费取得该项发明创造的普通实施许可。联合组织在完成上级以合同形式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后,经市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允许从项目结余的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对参加该项目人员的奖励。
七、 劳动工资
34、经济联合组织的工资和奖励。凡实行统一核算的,有条件的,经市批准可以试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奖励,非统一核算的,仍执行各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在联合组织内兼职人员一般不兼薪,但可视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补贴,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联合组织内部人员互相调动,其人员的所有制性质不变。
35、派往经济联合组织所属企业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接的工资和奖金,可根据经济技术项目的效益高低、贡献大小、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不同情况,在市内的给予适当补贴,到县郊的给予工资上浮一至两级。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出人员工资、奖金的,接受单位同样可根据项目的效益高低等不同情况按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享受劳保费用,同派出单位商定支付劳务费数额,但最高不超过原来的两倍。派出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可由原单位发给,也可由接受单位直接发给。对原单位在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总额计划不予核减。
36、在经济联合组织中任职或进行技术协作项目的退休职工,其劳动报酬可以补足原工资的差额外,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八、 审批和登记手续
37、区、县属以下企业的联合,由所在区、县计经委审批,区、县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联合,无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工业、工贸、生产科研联合企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科研联合组织,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商业、物资联营企业,分别由市商业局、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凡区、县属以及区、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过行跨地区的联合,报市计、经、协作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在审批时,应明确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等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有效。
38、城乡联营的联合项目不得直接用土地入股。对应按规定支付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经联营双方协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视为入股或投资资金。
39、新办联合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总体规划,安排在市规划局划定的联营开发区。同时,要解决好水、电、气等供应和综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凡联营企业选址涉及土地使用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0、经济联合组织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市属及市属以上全民、集体企业与本市各级企业的联合,以及市属全民、集体企业进行跨地区的联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其他联合组织,一律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紧密型联合组织,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合同、协议的期限,经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松散型的联合,无需报上级审批,也不需要登记注册。
联合组织申请登记时,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副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联合企业要进行政策、法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搞好监督管理。
经济联合组织的开办、停办、分立或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1、经济联合组织和分支机构,应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批准文件、有关证件和申请登记报告,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及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况时,应在改变、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征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和申请报告办理变更登、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42、经济联合组织的内容、形式、组织、利益分配办法等,一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并通过有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自愿要求鉴证或由市政府指定要鉴证的,应由当事人各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公证处办理公证),受国家法律保护,联合体各方都必须遵守。如在执行过程中联合各方发生纠纷,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解。调解无效,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经济法庭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联合各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协议,不得单方面终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本市关于企业经济联合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