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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关于单位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各种服务设施的潜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单位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现提出有关试行办法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在宁的部、省属单位)的食堂、影剧场、游泳池、礼堂、幼托园(所)、理发室、浴室、图书馆、卫生院(所)等服务设施(以下统称服务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均应向社会开放,提高利用效率。
  二、拥有服务设施的单位,应将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提出开放方案。因特殊情况不宜对社会开放的,要申明理由,报经区(县)政府批准。
  三、对外开放服务设施的单位,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指导。实行对社会开放后,应注意加强管理,试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步创造条件,向独立核算过渡。
  四、对向社会开放的服务设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办理企业登记要尽量提供方便,要核定必要的计划用电,妥善安排供煤、供水;
  对外开放游泳池、浴室等减免征收排污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理发室、浴室、食堂,其税收参照市对微利行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办理。允许对外开放的服务设施的单位从增加的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用于奖励直接参加服务的工作人员。发放奖金额在人均两个月标准工资之内的,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开放单位做好组织和治安管理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要及时给予处理。
  五、对外开放的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六、单位服务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场次及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开放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开放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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