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杭国税流[2003]2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个体户增值税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