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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杭国税流[2003]2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个体户增值税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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