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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契税征收,并根据徐政发(1993)7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城镇房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对全市的房地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房地产交易所是市房地产市场的派出机构。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各称为“徐州市房地产市场××区交易所”。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集体土地上农民之间的私房交易;乡、村集体单位之间自管房交易;村办、乡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业务。

  三、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办理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接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领导。

  四、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应依据徐政办发(1994)10号文的通知精神办理。

  五、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中所形成的交易档案资料必须定期向市房地产管
  理局移交。对于房屋所有权证的管理,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

  六、各区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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