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清江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清江西苑阅景园高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 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为1.2元。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二、 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停车,业主共用车位为200元,业主专用车位为8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 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 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