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省十届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孤寡老人的生活困难,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衢州实际,现就推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推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市基本实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70%以上;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人均总支出水平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意愿,集中为主。在尊重五保对象意愿的前提下,推行以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为主的五保对象供养方式。
  (二)分级负责,合理负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所需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二级政府主导、所在村组依法负担、社会资助、个人资产专用的办法筹措。
  (三)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敬老院布局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可一乡(镇)一院,也可几乡(镇)一院;敬老院投入以政府为主,也可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敬老院建设要加强资源整合,盘活存量,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敬老院的管理以乡(镇)为主,跨乡(镇)集中供养的实行属地管理。
  (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一次规划,三年实施到位;要在开展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稳步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03年,江山市完成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其他各县(区)完成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制订,并完成二个以上乡(镇)的集中供养试点;全市完成40%的农村敬老院新(改扩)建任务。
  (二)逐步推开阶段。200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累计完成80%的农村敬老院新(改扩)建任务,上年已完成新(改扩)建敬老院的乡(镇)全面实行集中供养。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5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敬老院提升改造任务,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到70%。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巩固完善有关政策,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四、有关政策
  (一)敬老院建设方面,允许优先在集镇规划区内选址;所需用地可按农民建房用地予以审批;敬老院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并简化审批手续;水、电、广播、通讯等的安装费用予以减免;以服务农村老人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可享受公益性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敬老院建设投资以政府为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扶持力度,按'三年三步走'的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敬老院的建设。要加强资源整合,盘活存量,各地乡(镇)撤并、教育布局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后的闲置房产优先用于敬老院使用。
  (三)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敬老院。各地要积极探索股份合作等市场化手段,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办院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推动公益事业投资多元化。民间资金投资兴办的敬老院与政府主导建设的敬老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出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赞助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专项用于敬老院建设或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标准扣除。
  (五)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山林,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山林,由敬老院采取资产变现或实行转租、转包处理,所得收益实行'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办法代理管理。
  (六)将五保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标准可适当高于农村低保水平。
  (七)将五保对象纳入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缴纳。
  (八)敬老院所需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可从现有乡(镇)干部中选派责任心强、敬业精神好的干部到敬老院工作,以降低敬老院运行成本;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

  五、管理职责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敬老院建设的规划、协调,以及管理制度、服务网络的建设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确定等业务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要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具体负责敬老院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负责五保对象的审核批准,协调督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一个口子上下'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村(居)委会负责五保对象的申报、依法必需承担供养资金的筹措、分散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领导小组,切实负起政府责任,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建立相应实施小组,按照目标进度、规划要求,确保全面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各项任务。
  (二)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专项考核制度,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三)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和创造各具特色的做法,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普及,以推动面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