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走精兵之路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及驻浙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浙委[2000]20号ぉ,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为进一步推进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ぉ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饮食保障
各地党委、政府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对承包单位申请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地方政府应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提供优质服务。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单位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关于营房保障
各地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ぉ道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ぉ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含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ぉ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根据当地驻军购房需求,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对驻军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减免有关规费。由于历史原因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驻浙部队需到地方政府补办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支持部队建设的原则,积极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手续,并尽可能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三、关于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
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对军车继续免收通行和停车费。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油料供应保障。
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ぉ路,以民用为主的,无偿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连接军用公路的民用公(道ぉ路,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理及养护制度,保持良好的路况;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以及战场交通建设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医疗保障
各地要将极少数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驻军单位军人及符合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的就医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收费予以优惠。对中央移交地方安置且中央财政拨付地方财政医疗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医疗服务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驻浙部队伤病员和探(休ぉ假人员,确需在驻(就ぉ地就诊的,当地医院应本着军人优先照顾的原则,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五、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驻浙部队职工分流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军队分流人员。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ぉ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军队已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地方职能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承认,要把驾驶、烹饪、会计等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
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此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今后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享受当地参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军队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关于组织领导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支持部队建设、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以及“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计划,为推进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确保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