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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在内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下同)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并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民办学校招聘教职工要事先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试教、考核等程序方能聘用。

  二、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凡符合聘用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教育系统人员和已取得教师资格者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教育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参照公办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书,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从外地引进教师,可直接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流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

  三、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内容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四、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民办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使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险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五、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教师的专业培训以及学历提高教育。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根据教学需要自主设岗。凡符合职务评审条件的教师,经职称评定部门评审合格,由学校自主聘任。

  六、允许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以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际流动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并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应在用人单位编制许可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试教、考核等程序,由用人单位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在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同时计入工龄、教龄和养老保险年限。

  七、凡被原单位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后,又被民办学校聘用的人员,其工龄、教龄从被民办学校聘用之日开始计算。在除名或自动离职前已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在民办学校实际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民办学校临时聘用公办学校在岗教师兼课,应事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与原所在学校签订协议,每周兼课时间不得超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者,一律作违反规定处理。

  九、凡因师德问题被除名或辞退的教师,在处分期间内本市民办学校不得聘用。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履行教师职责,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应立即予以解聘。

  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事部门指导。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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