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
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一)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救、解决生活困难最根本的途径。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城镇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并给予各项政策扶持,切实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对农村低保对象,要通过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人员进城务工,劳务培训免收培训费。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就业。
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采取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办法,继续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确定。
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工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二)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就学。提供教育救助,帮助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完成基础教育,对减轻低保对象家庭当前的生活困难和为今后就业创造条件、改变生活状况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交学费、代管费,有条件的地区免交住宿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所在学校应在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予以资助。
(三)积极探索医疗救助的途径和办法。各地要加快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大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着力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免交个人支付部分的缴费,其费用由村集体和地方财政负担。低保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应酌情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和普通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项目收费。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各地要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为低保对象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救助制度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办法,年内组织实施;已经开展的地区,要不断完善政策和办法。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租住现有公房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其所在单位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予以优先照顾。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危房改造的,各地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减免相关规费,并尽可能给予各方面的资助。
(五)优先提供特殊困难等救助。切实保障残疾低保对象生活,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应提供专门困难补助;残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种养业的,各地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或提供贷款贴息。低保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重点安排救灾款物和其他救济款项。
(六)鼓励社会力量帮扶和援助。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公交、环卫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低保对象家庭提供援助,相关的水电、燃气(料)、公交、保洁等费用要予以减免或补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先收取、后通过民政部门返还的补助以及捐赠、资助等,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计入经营成本,可予税前列支。鼓励法律援助组织的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义务为低保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及公证等法律援助,帮助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低保对象利益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工作需要,各地要加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力量,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和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管员,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并逐步向社区等基层延伸。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严格按实际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的收入,杜绝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发放。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既要做到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虚报冒领,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