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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4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层转给你们。请各地及时贯彻执行。《通知》中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苏州市区的由苏州市局统一刻制下发,各市国税局自选刻制下发。《通知》中要求刻制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各市国税局可统一要求,由企业自己刻制。苏州市区由市局统一式样,各企业按规定的式样自己刻制。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式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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