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
关于征求对部分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矿产储量评估员资格名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