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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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