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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者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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