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国家计委制定印发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省局已以陕价工转发[2000]67号文件转发)。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现将我省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和部署,省地(市)物价部门分级实施。省物价局负责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安排、监测人员培训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地市物价局负责本地区价格监测单位的选定和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监测点价格资料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络”。为了及时向各级物价部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公布药品市场价格,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的效能,按照体现“管理、监督、服务”功能的要求,决定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负责开发建立“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络”。医药价格信息网由省、地(市)物价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即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负责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地市物价部门负责向本地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提供服务。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信息的统一性、权威性、准确性,合理开发信息资源,避免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各地不再搞重复建设。有关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每个地市要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具有代表性的两家药品批发企业、两家药品零售单位和两家医疗机构为国家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各级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省内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医保药品的企业均为全省定点监测单位。具体定点单位由地市物价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并将单位名单于4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管理处。
  全国定点监测单位和全省定点监测单位都是“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的基本网员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入网,凡入网单位享有同等待遇。

  四、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表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定点单位要按照报表规定的内容、格式,通过下发的软件录入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在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价格直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站。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均可。传真:(029)7291484电子邮箱:aswjj@shaanxi.gov.cn。上报格式见附表1、2、3。全国定点监测单位第一次上报时间应在4月20日前,全省定点监测单位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并抄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站。具体格式见附表4。

  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取消药品价格登记的要求,我省取消了药品价格登记制度。但为了确保药品价格监测的完整性,全面掌握药品市场动态,决定在我省实行药品价格备案制度。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都应先到省物价局备案方可在省内销售(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备案格式见附表5、6、7)。备案药品价格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办理备案的药品价格,产地价格调整后,企业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变更手续,重新上网公布。

  七、企业向政府价格部门提供价格监测数据和备案资料是《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规定的义务。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和备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向社会通报批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应加强领导。地市物价局应设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由一名局领导挂帅,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以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此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监测表(略)
  2、药品零售单位价格监测表(略)
  3、医疗单位价格监测表(略)
  4、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略)
  5、政府定价药品销售价格备案表(略)
  6、生产企业定价药品销售价格备案表(略)
  7、医疗单位招投标药品销售价格备案表(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