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委,柳铁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的几点意见》,已经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意见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二日
区党委:
在进行再次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中,许多知识分子反映了因长期受冤假错案迫害致使工资偏低,有些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发挥业务专长,夫妻长期分居未得解决,住房条件未得改善等问题。我们认为,适当解决这些问题,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方面,它将有利于扭转人才外流,调动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为此,根据中央关心照顾知识分子的精神,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解决部分知识分子工资偏低的问题
(一)适当提高“文革”前参加工作的受冤假错案迫害的部分知识分子的工资待遇。建国以来参加工作的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含大学本科结业和肄业三年以上者)和中专毕业生,在过去因冤假错案被错戴了地、富、反、坏、右、特、历反等帽子(含内定敌我性质、写明控制使用者)而受判刑劳改劳教、开除公职或者作人民内部矛盾被降级处分,三中全会后又已平反改正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补调一级工资:
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现工资相当行政十八级及其以下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等院校八年制毕业生;现工资相当行政十九级及其以下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工资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大学本科结业和肄业三年以上者);现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中专毕业生。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现工资相当行政十九级及其以下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等院校八年制毕业生;现工资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大学本科结业和肄业三年以上者)。
凡因冤假错案受降级降薪处分的知识分子,如平反以前已摘了帽,在其摘帽定级后至平反改正前这段时间所提的工资级别如 仍 低于或相当于被处分前原工资级别的,可以将这段时间所提的级与平反改正时所恢复的原工资级别相累加计算。例如,原工资为行政十八级,处分时降到二十一级,摘帽定级后至平反改正前这一期间提二级到十九级,现工资应是平反恢复的原十八级加上所提二级,为十六级。
少数在建国初期和五十年代参加工作,初始定级工资在行政十九级以上,平反改正时只恢复原来的工资级别,一九八○年底以前又未调过级的,这次也可以补升一级。
(二)一些虽未受到冤假错案迫害,但他们是在建国初期和五十年代参加工作,从工资定级以后至一九八○年底以前从未升过一级,如不是本人犯错误所致的,这次也可以升一级。
(三)“文革”前,由于本单位疏忽或对有关政策不甚理解、执行不够准确以及其他非个人原因,对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定级时(包括重新参加工作时的定级)错定或低定了工资级别的,现在工资水平虽然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当时应该定的级别标准,但仍确属偏低的,应予适当解决。即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现工资分别相当行政十九、二十、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在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现工资分别相当行政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般可以补调一级。
(四)原在国外和港澳台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调资中,如因工龄的限制,不能按较多增加工资的杠杠调二级的,这次也可以按学历和一九六○年、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的杠杠补调一级。但如现工资已超过上述相应级线的,不予补调。
对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中两种情况以上者,应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其中一种情况办理。
三中全会后已办理退休的知识分子,如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也可同样办理。
属于上述情况的知识分子,如犯有严重错误现正在受党纪政三大处分以上者,不得补调:受一般处分的,待受处分期满一年后给予补调。如现正在被立案审查未做结论处理的,暂缓办理,结案时根据其错误轻重和处分情况,再作同样处理。
对符合这次补调工资的知识分子,由所在单位填写情况,报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区直主管部委厅局审批。对情况比较特殊的人,报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审批。
这次补调的工资,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本级财政开支,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属受一般处分被缓调的,待处分期满后,从补调之月起发给。
二、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非重点建设项目向重点建设项目、从城市向农村、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向边远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凡按上述合理流向要求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又急需的,原单位应给予调出。
(二)对要求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其专长积极给予调整,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调整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在全区范围调整。
(三)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企事业单位如目前生产任务不足,应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进行技术咨询或培养人才,并允许外单位聘请、借用;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给外单位承担技术咨询等工作,并允许他们获取合理的报酬。
(四)凡属人才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如无理留难不放,上级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调动。属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积压浪费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保留原地户籍,到新单位工作,工资级别和工龄不受影响。
三、继续做好择优录用和聘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各种原因,现在仍闲散在社会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国家承认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毕业生),各地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有的可以择优录用,有的可以聘用。对符合干部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要在今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择优录用一批。在录用时,对一些缺门专业和急需专业,可以适当放宽录用年龄。择优录用以后,原则上就地安排,有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国家干部待遇。适合聘用的,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聘用人员不属国家干部。
四、放宽知识分子农村家属的农转非条件
我区是边疆地区,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的规定精神,对农村家属农转非的对象和条件还要再适当放宽到:
(一)对未获得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级职称但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工龄二十年(四十八个山区县按桂政发(1984)53号文件执行)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工龄二十五年(四十八个山区县工龄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大专毕业学历、工龄二十年(四十八个山区县工龄十年)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工龄二十五年(四十八个山区县工龄十五年)的县(科)级以上干部。
对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其他干部(包括中、小学教员),各地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具备了家属农转非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身边无子女,而且子女已超龄的,可允许本人迁入一名十八周岁以下的孙子(女)或其亲戚子(女),未婚的独生子(女)不限年龄。
五、要优先安排知识分子的住房
大、中专院校,科研、卫生、文化等单位,凡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名义申请兴建的住房,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分配给其他干部住宿。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都要优先给知识分子安排。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委厅局执行。
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