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费立项的报告》(沪统字[1998]第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经考试合格的统计人员发放《统计上岗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2元/本。
二、工本费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刷、运输等方面费用。
三、收取工本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应按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接函后,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