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高桥保税区内生产型企业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高桥保税区内生产型企业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政策问题
(一)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认定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一律以代理双方结算清算中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后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二)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所有权属生产企业,经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委托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在清算时须附送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复印件及双方代理进口协议,并以计算进口料件增值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减少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进口料件计算增值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三)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7]21号规定,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代理出口协议书”复印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代理双方出口结算清单等。生产企业还应将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四)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为区内企业)清算办法问题
对区内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代理出口退税清算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根据沪国税退[1996]55号文规定,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专用税票,以及报关时开具的外销发票;盖有外高桥保税区海关验讫章实际出口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与上述实际离境的出口货物相对应的由海关签发的、供货单位提供的运往外高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或其他结汇证明;销售发票以及销售明细帐等其他单证。
(五)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业务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据以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清算步骤及申报日期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区内企业在填制清算表格并配齐全套单证后,于4月20日前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5月10日前向我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5月31日前我处将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表格附后)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根据我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及时对企业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三、清算申报表的填制
(一)报表种类:
表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汇总表)
表二~表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汇总表)(明细表)
表四:出口企业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划分表
表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
表六、销售金额(FOB价)计算表
(二)填表要求及说明
1.“表一”:以按月明细形式反映98年1-11月、1-12月两个时段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2.“表二”: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企业未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3.“表三”: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企业已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4.“表四”:反映企业内、外销进项税额情况
5.“表五”:反映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情况,兼作明细表和汇总表
6.“表六”: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企业以非离岸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业务,进行销售金额换算的情况
7.出口企业除了编制申报上述退税清算报表外,还须报送1998年度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及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复印件,并附送清算说明
8.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我处审批后,一份留我处,一份交企业征税机关,一份退企业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