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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199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文件,两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办好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现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继续鼓励在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原则下的捐资助学活动。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安排足教育经费,不留缺口,并确保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对桂政发(1991)48号文件的个别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城乡居民建房要征收学校修建费问题。停止执行第十一条中关于“农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的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的规定执行。
  (二)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关于“高中、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分别收取10元、7元和5元,用于学生所在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
  (三)桂政发(1991)48号文件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应坚决执行。

  三、要切实搞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农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征收的款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合理收费。征收教育费附加不等于教育集资。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削减计征比例或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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