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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我市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经过全市修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市志编纂工作正在抓紧进行,预计在2002年底全面完成编纂出版任务;区、县志已全部完成编纂任务,今年将全部出版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31号)精神以及《1997――2010年西安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续修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一项代代相继、永不断续的长期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地方志工作12年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要求、体制、机构、经费等诸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和以上四个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续修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尽快把续修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基本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续修志工作。
  (一)续修地方志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发展情况,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西部大开发、西安大发展做出贡献。
  (二)续修地方志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1997――2010年西安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的要求,续修《西安市志》1部(多卷本)、县志5部、区志8部。凡已完成首届修志任务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转入续修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编纂部门(专业)志、乡(镇)街道志、企业志、村志等志书。
  (三)续修地方志的基本要求是:续修志书的上限,与首届志书的下限相衔接,对一些首届修志挖掘不全的资料可以适当突破,下限一律定为2010年;续修志书的体例、志名、编纂技术规范、版式装帧等,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与省地方志办公室统一标准执行。市志续修的编纂方案,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志续修的编纂方案,由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各级续修志书的审查验收仍按首届修志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鉴工作是续修志的基础性工作,也要纳入续修志工作范围,认真抓好。要继续编纂《西安年鉴》,有条件的区、县和部门也可着手编纂年鉴。

  三、加强领导,确保续修志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切实加强对续修志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续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任务之中,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续修志工作,并切实保证续修志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承担市志续修任务的市直机关各部门,也要配备一批相对稳定的人员从事续修志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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